根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杭师大研﹝2014﹞7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奖类别及评定比例
1.学校设立经亨颐奖学金(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30000/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1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12000/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年)、单项优秀奖学金(博士研究生1500元/年,硕士研究生1000/年)等。
2.经亨颐奖学金全校5名(我院有一个推荐指标)。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不高于研究生总人数的30%,其中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不分等级。单项优秀奖学金总项数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20%。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亨颐奖学金,荣誉兼得,奖学金金额取就高原则。
二、评奖程序
1.研究生自我总结一学年的学习、思想表现等,对照奖学金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2.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者提出鉴定及推荐意见。
3.学院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评奖相关要求与申请学生的评奖指标体系积分排名情况,提出评审意见经学院公示无异后,将材料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评奖要求与指标体系
(一)基本要求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6.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申请学业奖学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超过规定学制学习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严重后果者;未通过中期考核或学位论文开题者;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或有学术失范行为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者;在一学期内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一学年内两次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每学期内听取学术报告、讲座、沙龙不足三次者;一学年内奖学金评选计分累计不足-10分者;其他由学院、导师认定的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二)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细则
1. 科学研究工作积分细则
科研成果中论文级别确定以《杭州师范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准。科研成果计分分别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杭师大[2010]274号)和《杭州师范大学理工医类科研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杭师大[2010]275号)文件中科研成果业绩点*300得出计分。(例如二级期刊科研积分为:业绩0.34*300=102)
2. 综合素质计分细则
(1)学科竞赛
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对于获奖学生按照相应奖项给予加分。国家级一类竞赛一等奖1000分,二等奖400分,三等奖200,省级一类竞赛一等奖200分,二等奖67分,三等奖20分,获奖者排名获得比例参照《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
(2)学术讲座、沙龙等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报告、沙龙等活动,一学期超过三次者,每次加1分。
(3)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酌情加分。(附证明)
3. 学风计分细则
未及时注册报到的学生,扣 5分(请假者除外,若请假到期未按时注销则按照未及时报到处理);上课无故迟到的每次扣除1分,无故旷课的学生每次扣除4分;未能准时参加年级大会的同学,请假者扣除1分,未请假者扣除4分。
按照科学研究、综合素质、学风积分细则进行学业奖学金计分累加以年级为单位进行排序评选学业奖学金。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公开发表各类高水平论文、作品、专利、或获得高水平的奖项等(署名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方可申请)。其中高水平论文要求在专业核心刊物以上发表;高水平作品要求须在全国性展览上发表或参展;高水平专利要求是发明专利;高水平奖项要求须在全国性比赛上获二等奖及以上。
(三)单项优秀奖学金评选要求
单项优秀奖学金设科研成果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和文艺体育奖。
科研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发表各类高水平论文、作品、专利、或获得高水平的奖项等(署名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方可申请)。其中高水平论文要求理工医科类须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作品要求须在全国性展览上发表或参展;高水平专利要求是发明专利;高水平奖项要求须在全国性比赛上获二等奖及以上。
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研究生。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和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研究生。
文艺体育奖:用于奖励参与校内外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二等奖以上的研究生。
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除追回已发奖学金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把奖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工作等方面,反对铺张浪费,请客挥霍。如有违反,将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理。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级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试行,试行期一年。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