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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出国(境) 学习交流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下为重点知悉内容: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1.第一类: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参加校际双学位项目;
2.第二类: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学习项目以及一个月(含)以上的寒暑假修学项目;
3.第三类: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参加其他文化交流项目。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 1 次及以上学校资助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以及与国(境)外院校(机构)互派或互免学费、项目费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经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 次。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第一类项目,在国(境)外学习两年的,学校资助标准为 30000 元人民币/人;在国(境)外学习一年的,学校资助标准为 20000 元人民币/人。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第二类项目,在国(境)外学习一年的,学校资助标准为 10000 元人民币/人;在国(境)外学习一个月(含)以上、一学期(含)以下的,学校资助标准为 6000—8000 元人民币/人。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第三类项目,学校资助标准为 2000—3000 元人民币/人。
资助金发放
第十七条 除第一类双学位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学生需要在项目结束返校后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提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1.第一类项目学生,凭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邀请函或其他录取证明以及所在学院开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申请项目资助金额的 50%,项目结束之后经考核合格,发放另外 50%。
2.学校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分两次定期进行资助评选工作,具体以通知发布为准。
3.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项目,根据个人实际,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申请表》,连同本人护照(通行证)、签证、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旅费票据、修读证明(成绩单)以及国(境)外学习总结报告等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 年 12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