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强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育人功能,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进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教财〔2014〕1 号)和《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杭师大研〔2017〕1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学制内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励。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一般于当年 11 月 30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曾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同等条件下,非英语专业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艺术类和体育专业通过四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者优先考虑;
(四)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更加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更加突出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二级(人文社会学科)或 SCI(理工医科)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的杭州师范大学期刊定级标准为准;
(二)出版 C 类及以上的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的;
(三)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的;
(四)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项目(试行)》列举的各类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
(五)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达 2 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
(六)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注重考察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任意一项的;
(二)获得本学科、本领域或本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专业技能竞赛最高层次二等奖及以上的;
(三)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
第八条 参评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在SCIENCE、NATURE 及子系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不受此限制。参评成果署名原则上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也可参评,但在同等条件下,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优先推荐。
第九条 参评成果须为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以来所取得,评选当年 8 月 30 日前已正式公开发表。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当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在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和实践活动任意一项得分低于基本分者;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同等比例进行初次分配,体现公平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本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因满足评审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造成本单位评选不足的,余下名额由学校收回,提交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进行二次分配或通过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满足评审条件人数较多的,按照学业奖学金积分进行排序,如奖励名额不足,可按分配名额 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提交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二次分配时,坚持择优原则,适当向培养质量较高、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倾斜。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审核,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评审时,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绝不利用职务之便或特殊身份为参评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供评选便利。
(三)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成员的意见等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于每年 9 月份开始。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交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清单。成绩单应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所修课程成绩必须登齐;科研成果清单中,发表的论文应逐一写清论文题目、发表刊物与时间,同时需提交论文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结果无异议,则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办公室根据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并组织校级联评和审定。最终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入学前的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以相同成果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经亨颐奖学金或其他捐赠奖学金者,当年荣誉可以兼得,奖金取就高原则。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该评审办法从2018年1月1日期开始实施, 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