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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学工办     作者 : 学工办     时间 : 2020-07-15点击量311

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2020年相关工作如下:

一、面向对象:

1.高校毕业生到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极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服务地区:

1.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2.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民办幼儿园。

三、补偿额度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四、补偿代偿办法

对在浙江省内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五、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1.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2.每年9月5日前,毕业生将《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2018、2019年已获得学费补偿的同学,仅需提交盖有就业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即可),发送扫描件到学院指定邮箱jyjiuyezhidao@163.com;每年9月10日前,将文件快递至分管辅导员处,学院汇总申请学生信息后并进行初审。

3.每年9月25日前,高校将申请表等材料及汇总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每年9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和金额。

5.省财政厅于次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代偿或补偿资金下达高校,由学校在次年4月左右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六、其他

如有不尽事宜,可联系程老师28865596。

 

附表:

1.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教育学院学工办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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