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完善学院和教师的科研绩效考核评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促进学科提升,根据《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师大党委发〔2017〕4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科研业绩点的核算以质量和成果为导向,鼓励学院和教师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核算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含经费)、科研成果、科研平台、创作成果、学术会议及协会组织、社会服务工作等六大类,具体详见附件。
三、遵循二级管理和分类评价原则,本意见的业绩点标准适用于学院科研绩效总量的核算。各学院在进行内部和考核分配时,可根据自身实际统筹安排,自主调整核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业绩点按自然年度一年结算一次,每年年底由各学院统计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核与汇总。对所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科研业绩分一律予以追回。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