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
为促进我院分党校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分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分党校工作机制,完善我院党员教育体系,特设置分党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总支领导并负责监督。
第三条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委员会委员长。
第四条 分党校由党总支书记任校长,党总支委员任副校长,学院党、建组织员任教务长。聘任学生党员党员两名任教务助理,协助分党校教务长负责学院党务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及教育培训
第一条 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参加开学典礼、结业典礼,每学期至少讲一次党课。
第二条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期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期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每期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三条 分党校教务长必须按照校党校教学计划做出学年或学期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每期培训班有教学日程安排,并向分党校校长汇报,征得同意后正式下发通知。
第四条 教务长须在接到校党校相关通知后一周内做出教学计划,并必须与相关老师做好沟通,保证党课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分党校须按照校党校要求准备一定的培训资料,采取多形式教学手段,开拓多种载体教学平台,以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条 教务助理须协助教务长做好分党校培训班学员登记工作、考勤记录及有关座谈会、讨论会、实践活动等记录。
第七条 违反考勤纪律(包括迟到、旷课、早退等)学员不超过该期培训班学员总人数的5%,否则该次培训班课程全部取消,重新由支部选送学员重组培训班。
第八条 分党校教务人员应当组织学员开展教学测评并向校党校反馈信息。
第九条 教务人员须在上课前一天提醒授课讲师,并在课前十五分钟做好学员到课登记工作确保无教学事故
第十条 教务人员在每期党课结束后,及时举行党课考试,并做好监考、阅卷工作。考试后一周内须向学员公示考试成绩并及时向通过培训考试的学员发放党课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党校教育人员须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教工党员教育培训活动,报分党校委员会,经分党校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各教工支部,并保证参与率90%以上。
第十二条 党校教务人员须在学年末做好分党校学年工作总结。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做好分党校财务预算,合理安排教务经费使用。
第二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本期培训班经费使用预算上报分党校委员会,由分党校委员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及时做好分党校培训班经费使用情况。每学年公示财务使用情况至少两次。
第四章 附录
第一条 分党校委员会负有保管分党校固定的办公设备的义务。
第二条 分党校教务助理须协助教务长并做好存档工作,确保档案齐全、规范并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由教科院分党校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
为促进我院分党校建设,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分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分党校工作机制,完善我院党员教育体系,特设置分党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总支领导并负责监督。
第三条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委员会委员长。
第四条 分党校由党总支书记任校长,党总支委员任副校长,学院党、建组织员任教务长。聘任学生党员党员两名任教务助理,协助分党校教务长负责学院党务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及教育培训
第一条 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参加开学典礼、结业典礼,每学期至少讲一次党课。
第二条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期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期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每期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三条 分党校教务长必须按照校党校教学计划做出学年或学期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每期培训班有教学日程安排,并向分党校校长汇报,征得同意后正式下发通知。
第四条 教务长须在接到校党校相关通知后一周内做出教学计划,并必须与相关老师做好沟通,保证党课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分党校须按照校党校要求准备一定的培训资料,采取多形式教学手段,开拓多种载体教学平台,以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条 教务助理须协助教务长做好分党校培训班学员登记工作、考勤记录及有关座谈会、讨论会、实践活动等记录。
第七条 违反考勤纪律(包括迟到、旷课、早退等)学员不超过该期培训班学员总人数的5%,否则该次培训班课程全部取消,重新由支部选送学员重组培训班。
第八条 分党校教务人员应当组织学员开展教学测评并向校党校反馈信息。
第九条 教务人员须在上课前一天提醒授课讲师,并在课前十五分钟做好学员到课登记工作确保无教学事故
第十条 教务人员在每期党课结束后,及时举行党课考试,并做好监考、阅卷工作。考试后一周内须向学员公示考试成绩并及时向通过培训考试的学员发放党课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党校教育人员须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教工党员教育培训活动,报分党校委员会,经分党校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各教工支部,并保证参与率90%以上。
第十二条 党校教务人员须在学年末做好分党校学年工作总结。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做好分党校财务预算,合理安排教务经费使用。
第二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本期培训班经费使用预算上报分党校委员会,由分党校委员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分党校教务长须及时做好分党校培训班经费使用情况。每学年公示财务使用情况至少两次。
第四章 附录
第一条 分党校委员会负有保管分党校固定的办公设备的义务。
第二条 分党校教务助理须协助教务长并做好存档工作,确保档案齐全、规范并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由教科院分党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