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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关于执行“寝室汇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规章制度     时间 : 2015-06-08点击量178

教育学院各班、各寝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寝室管理力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院要求各班级、各寝室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杭师大后字〔2011〕16号)。

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住宿门卫规定,不擅自留宿他人;学生除回家外,不得留宿校外,节假日回家须按时返校……;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作息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开关门、寝室夜间断网、熄灯就寝等作息制度。学生公寓22:30关门,周五、周六延迟半小时,夜间出门和晚上迟归都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等要求,结合学院学生实际,现要求各班、各寝室执行“寝室汇报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报要求:

1.各寝室长作为寝室第一责任人,每天晚上(包括周末、节假日),检查落实好本寝室同学是否存在“夜不归宿”、“晚归”、“擅自留宿他人”等情况(不包括正常请假和回家情况),在每天23点前(周末23:30前),及时报告心理委员。

2.心理委员每天晚上(包括周末、节假日),检查落实好本班同学是否存在以上情况,在每天23:10前(周末23:40前),及时报告班主任老师和年级辅导员老师。

3. 各班长和寝室长要认真做好对本班、本寝室情况的检查和报告。未发现情况的,寝室长和班长可以不上报;但发现情况,要以关心 同学安全的角度及时上报。

二、抽查管理:

学生干部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由相关老师进行核查落实;学院学工办老师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抽查;对发生“夜不归宿”、“晚归”、“擅自留宿他人”等情况的同学(不包括正常请假和回家情况),按“寝室违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1.本通知适用于教育学院学生寝室。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学工办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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