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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 :      作者 : 规章制度     时间 : 2015-10-19点击量310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杭师大后字〔2011〕16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杭师大〔2007〕115号),结合学校、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寝室不得使用和保存电热杯、热得快、电火锅、电水壶、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等各种违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包括弱电线)、乱接插座。使用完电脑、电吹风、充电器等电器后需及时拔掉并关闭电源,严禁发热电器放置在易燃物品(如书本、床铺等)处,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摘录自《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破坏墙体的广告、海报,不在墙壁乱涂乱画和击球;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不在公寓内从事:吸烟、酗酒、搓麻将、赌博等违纪行为;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摘录自《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条   学生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其它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被校保卫处、后勤或学院查出宿舍内有违禁电器的,学院将根据保卫处、后勤给学院的通报或学院检查的记录,先在学院内对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若无异议,在公示结束后将对违纪同学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条    学生如有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校规校纪作出严肃处理,特别严重者,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根据现行《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4年2月试行),在学校后勤部门和学院卫生检查中,优秀率都达到75%及以上,或者被评为校院级“优秀寝室”、“文明寝室”等,该寝室成员“基本素质”中文明行为一项可以评为“优秀”。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或者在寝室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的同学,“基本素质”中文明行为一项评为“不合格”。所在寝室本学期经学校后勤部门或学院卫生检查总评为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该寝室成员“基本素质”中文明行为一项评为“不合格”。个人卫生习惯较差经常导致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该同学“基本素质”中团队精神一项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根据现行《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4年2月试行),寝室卫生检查优秀率达到90%,寝室长在“发展素质”中社会工作一项可评为优秀;寝室卫生检查优秀率达到80%,寝室长在“发展素质”中社会工作一项可评为良好;寝室卫生检查优秀率达到70%,寝室长在“发展素质”中社会工作一项可评为一般。

第七条    关于学生宿舍管理,若遇本补充规定尚未涉及的事项,将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杭师大后字〔2011〕6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杭师大〔2007〕115号)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教育学院学工办。

                                      教育学院学工办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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